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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估值投资评估的方法(精选5篇)中欧体育

发布时间:2023-07-17 08:44:12 丨 浏览次数:

  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2007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最大制度障碍也得以解决,市场随之带来的是新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以及发行制度,借壳上市在此背景下也呈现出新的景象。2009年3月3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推出,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一方面冲击了对壳资源的需求度;另一方面创业板的推出会给主板上市公司带来新一轮的竞争压力,使主板众多上市公司为追求长远发展而积极进行资产重组以进入新的经营领域。这种战略转型会滋生新的壳资源。非上市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就可以利用这些壳资源实现自身转型和借壳上市,主板市场和创业板的互动促进了壳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改革,会使借壳上市中的买壳方决策趋于理性,对上市公司的定价也将趋于合理。在这种背景下,上市公司的壳不再具有炒作价值,壳资源价格将逐渐回归到合理范围,壳资源的交易更加趋于理性。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然而,在壳资源投资价值的评估中,这三种传统方法却是不适宜的,每种方法都存在着局限。买壳方获得了壳资源实际上是拥有了某种投资机会,这种投资机会就表现为一种期权,壳资源的投资价值取决于能否运用到这种投资机会。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如收益法不能处理这种“投资机会”,“灵活性”地价值评估。因此,针对壳资源的投资价值评估,本文提出了实物期权法,并构建了适合于壳资源评估的B-S期权定价模型。

  1977年麻省理工学院Stewart Myers教授首次提出实物期权概念。他指出,“一个投资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是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即允许决策者在获得新信息后,再选择最有吸引力的备选投资项目。因为实物期权同样具有期权的特性,因而可以应用评估一般金融期权的处理方式来确定其期权的价格。由于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所以把它称为实物期权。

  实物期权是在高度不确定性环境下,对实物资产进行决策的工具。实物期权是广义期权的范畴,它是以金融期权的原理和方法为基础,并将其应用到实物资产中,尤其是资本预算评估及投资决策上。当未来的市场环境比较不确定时,实物期权的价值取决于公司战略决策所做的相应调整。与传统的项目投资评估方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实物期权能够重视到不确定性投资结果的问题,并把这种不确定性作为评估投资的重要因素。

  如图1所示,假设现在的时点是零时点,为买壳成功的时点;壳公司退市时点为n3,那么在0到n3期间内买壳方可以选择任意时点,设为n1(0<n1<n3)对壳公司重组,设重组收益在n2时点取得,则n2>n1。

  壳资源带给买壳方的价值表现为,一旦买壳方获得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就等于获得了一项权利――选择在某个时点或时期对壳公司进行重组的权利。在壳公司退市时点之前,只要买壳方预期重组收益现值能够大于重组成本,那么买壳方就会执行期权,对壳公司进行实质性资产重组,否则买壳方将暂时不执行期权,而是寻求更好的重组机会或者是将壳资源再转让出售。可以看出对买壳方而言,壳资源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设S是预期重组收益的现值,K为重组成本的现值,则壳资源带来的损益状况如下:

  买壳方作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选择对壳公司的重组时点,因而,壳资源又是美式看涨期权,即只要期权标的物资产的价格大于期权的执行价格,则期权持有者可以在期权到期日前的任何时间按照约定的执行价格执行期权。期权合约包括四个项目:标的资产、期权执行价格、到期日和数量。壳资源作为一种美式看涨期权,其价值实际上就是该项期权的价格,标的物资产为重组收益,执行价格为重组成本,执行期限为获取壳公司的控制权至壳公司的退市期间。其损益图如图2所示。

  如图2所示,买壳方的借壳上市损益图与看涨期权损益图相似。借壳成功后,当预期重组收益现值大于重组成本时,则买壳方执行期权,对壳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此时买壳净收益为正,重组收益现值越大,买壳净收益就越大。而当预期的重组成本现值大于重组收益现值时,买壳方则暂时不执行期权,由于为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已经支付了壳费,因此,买壳净损失就为已经支付的壳费。可以看出,买壳方的损失是有限的,最大损失额为壳费,而收益却是无限的,收益随重组收益现值的增大而增大。

  实物期权方法是将金融期权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实物投资领域,从理论上来说,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的定价原理具有类似性,因此可以利用金融期权的定价模型来推导实物期权的定价方法。

  1973年,Fiseher Black和Myron Scholes提出B-S期权定价模型。此模型是基于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建立的,将二项式中每一期的时间长度和股价运动时距缩短至零,将时期数扩展为无穷大,就可以推导出B-S期权定价模型。B-S期权定价模型与二项式定价模型的原理是相似的,即假设在下一期末,标的资产的价格只有两种可能的结果:上涨或下跌。根据无套利原理,若不同项目或组合能带来相同的现金流或支付,那么二者当前的价值就必定相等,因而可以复制在单期中能与期权产生相同现金流的组合,则复制的组合与期权的当前价值相等;再将时期数扩展为无穷大,即可得到B-S期权定价模型,其定价公式为:

  由于壳资源的利用是一种美式期权,因而利用此公式时,需要进行调整,本文采取的调整方法就是根据时滞期的长短对现在时点贴现,贴现率选用“现金流/资产价值”比率。

  从B-S期权定价模型的公式可以看出,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标的物资产的价格S、期权执行价格的现值PV(K)、标的物资产价格波动的标准差δ、无风险利率r和距到期日的时间T。在对壳资源期权的定价中,这些参数的特点如下。

  从壳资源期权特性看,未来是否执行期权关键在于壳公司能带来的重组收益与重组成本的比较。因而,壳资源期权的标的资产就是重组收益,其当前的价值就是用无风险利率将预期的重组收益折现到当前时点的价值。对买壳方而言,关键是要确定未来的重组收益,未来的重组收益主要表现为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的收益增加额、买壳方溢价向壳公司出售后续资产及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的比例相当低,相对于债权筹资,我国的股权筹资成本较低,这也是我国企业普遍偏好股权融资的重要原因。在借壳重组后壳公司的业绩提升,获得配股资格,这样就可以用配股筹集的资金投资于新项目,扩大业务规模,获取新项目带来的收益。

  假设在配股前壳公司每年的税前收益为R0,总股本为Q,新项目投资需要的投资额为X,配股价为P,新项目所需资金都通过配股筹集,则需配股X/P股,配股前的总股本为Q,配股后总股本为(Q+X/P)。新项目每年增加的息税前收益都为R1,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T,非上市公司所得税率为T,q为买壳方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本。

  一般情况下,配股所得资金都来自流通股股东,因为国家股、法人股一般都放弃配股权。由于壳公司在配股前的税前收益为R0,因而买壳方上市筹资的单位资金成本为[R0(l-T)]/(P×Q),则筹集投资额X的资金成本为{[R0(1-T)]/(P×Q)}×X。与配股前相比,买壳方在配股后每年增加的收益为:

  假设在税收优惠中,暂不考虑买壳方弥补壳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带来的税收抵免。设非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T,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为T,从借壳上市成功后的第一年起,每年优质资产带来的税前利润总额为Pt,则作为上市公司,壳公司每年获得的税收优惠就为Pt×(T-T)。买壳方作为壳公司的控股股东所占壳公司的股份为q/Q,则买壳方每年获得税收优惠收益为:

  在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买壳方就要对壳公司进行资产置换,剥离其原来的不良资产,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通过一系列的资产重组,改善壳公司的经营业绩,以达到配股资格从而获取预期的重组收益。若重组成本小于预期的重组收益现值,则买壳方会执行期权;反之则暂不执行期权。因而,重组成本即为该期权的执行价格。重组成本包括两方面内容:买壳方收购不良资产的净损失和低价注入优质资产的净损失。

  卖壳方卖壳的原因有很多,如管理层决策失误、经营不善、资金不足等等,这造成壳公司拥有大批不良资产。买壳方在获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后,首要工作就是对壳公司进行重组,剥离其不良资产。通常做法是买壳方收购这部分资产,然后再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直接出售或者待壳公司恢复盈利能力后再注入。

  假设壳公司向买壳方出售不良资产的价格是M1,不良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是M2,由于买壳方为了尽快获得上市资格,一般都会溢价收购这部分不良资产,所以M1>M2。由于买壳方既是交易的一方,又是交易另一方的控股股东,因而在溢价收购壳公司不良资产的交易中,买壳方的净损失为:

  由于壳资源期权的标的物是重组收益,因而标的物资产的波动率就是预期重组收益的波动。买壳方的重组收益来源于三部分: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带来的收益增加额、买壳方溢价出售后续资产以及税收优惠收益。标的物资产价格的波动率也是这三部分收益的组合波动率。先预测每一部分的波动率,筹集资金投资于新项目带来的收益增加额可以根据市场同类产品的销售情况预测得出;买壳方向壳公司溢价出售后续资产的价值波动可以根据买壳方以往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得出;通过观测壳公司历年的税收情况来预测得出税收优惠价值的波动。

  无风险利率是投资时间价值的货币表现,一般选用短期国债利率来衡量实物期权中的无风险利率。

  B-S期权定价模型在壳公司的投资价值评估中运用的关键是买壳方要能确定买壳成本以及能够预测到未来的重组收益。若这些参数能够获取到,则B-S期权定价模型就是评估壳资源投资价值的最佳选择方法。

  [1] 徐克菲.全流通后深圳中小企业上市公司壳资源价值研究[J].特区经济,2006(3).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存在诸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相对过剩、安全环保固定资产投资相对不足、固定资产占用资金成本过高等相对过度投资现象、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落后等问题,直接影响企业价值的提升,进而阻碍国民经济的长期平稳较快发展。鉴于国有企业集团在当今中国经济体系中占有极其重大的地位,并有其自身特殊体制的特征,因此,研究国有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的关系,将为国有企业集团制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进而有利于集团能够提高投资效率,提升集团企业价值,培育和发展集团企业核心竞争力。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内外学者关于企业投资研究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企业投资问题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研究。

  一、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国外学者主要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冲突角度、投资模式角度等方面研究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关系。

  二、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国内学者主要从财务融资约束角度、投资模式角度、投资规模角度等方面研究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关系。

  虽然国外学者对企业投资与企业价值的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但西方国家成熟资本市场环境下的研究结论在我国有诸多不适用的情况。因此,结合固定资产投资与企业价值理论,研究二者关系,为我国国有企业集团固定资产投资行为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证经验。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目标是提升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是否可行,关键是评估投资前后预测企业价值的增减,以确保该项投资决策的可行性。目前,国际上的价值评估实务中,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三种价值评估方法。

  收益法(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也称收益资本化法,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根据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使之资本化或将其折现的累加值,以此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收益法主要包括现金流量贴现法(DCF) 、经济增加值法(EVA)。

  现金流量贴现法是指通过把企业预期现金流量进行现值折算的计算企业价值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其估值方法复杂、估值区间范围大,导致很难捕捉短期盈利机会,从而一定程度限制了该方法的应用。

  经济增加值法(Economic Value Added),也称经济附加值,是由美国学者Stewart提出经济增加值等于税后净经营利润与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在采用基于EVA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时,侧重重视税后净经营利润与资本成本,忽视了非财务信息,不能全面评估企业所包含的非财务类信息的价值。

  市场法(market approach),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是在相对完善与活跃的市场的存在、存在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企业且其参照物相同为前提下参照相类似企业价值确定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市场法通过参考比较评估企业价值,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相对比较真实地评估市场价值。但是运用市盈率来评估企业价值需要产权交易相对规范的市场,另一方面,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缺少理论基础,在实际工作中,市场法仅作为一种计算技术对收益法和成本法起补充作用。

  成本法也称成本加和法,是指在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的基础上,将被评估企业视为各种生产要素的综合体,合理评估企业账面资产和负债,即评估各项可确认资产、商誉或经济性损耗,最后将各项可确认资产加总求和与商誉或经济性损耗计算,确定被评估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忽视了各项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另一方面,成本法以企业资产负债表数据为基础,以账面价值为计算对象,忽视了会计数据的滞后性。并且计算各项资产需要大量人力,商誉的估值也没有标准的参考标准等缺点限制了成本法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我国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是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用于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业务。为了加强会计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协作,推广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2009年了《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与此同时,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IVSC)在2011年的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新增了有关投资性房地产评估的内容,即国际评估准则第233号《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以下简称“IVS233”)。虽然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情况比较特殊,但IVS233与我国的指导意见之间不乏可比性。本文期望通过对这两者的比较为今后进一步完善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准则提供一些借鉴。

  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与早期版本相比,修订后的准则在语言和形式上有了重大的变化,准则内容突出了原则性。《国际评估准则》是由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制定的。2008年,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mmittee)改组为国际评估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Valuation Standards Council),简称为IVSC。IVSC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实行会员制。改组后的会员不再局限于专业评估机构的社团组织,还吸纳了包括评估机构、评估报告使用方和学术界等更为广泛的代表,目前由来自54个国家的74个成员组织组成。第九版《国际评估准则》包括3项通用准则、6项资产准则以及2项评估应用。通用准则适用于所有的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资产准则对具体资产的评估提供指导,包括“准则”和“注释”两个部分。评估应用服务于常见的评估目的,包括“准则”和“指南”两个部分。

  《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由国家财政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评估具体准则则是由财政部授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并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主要负责制定资产评估执业具体准则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同时依法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指导与监督。至2012年,我国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了21项资产评估准则,包括2项基本准则、9项具体准则、4项评估指南、6项指导意见。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我国的评估准则层次更加分明,内容更为充实。另外,我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还特别强调了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以及评估机构的质量控制。

  三、《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与《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比较

  目前IVS233对投资性房地产制定的准则主要针对在建情况,但仍对投资性房地产的一般情况及相关概念进行了描述。抛开IVS233中对在建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将IVS233的相关内容与我国指导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作个比较。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不属于《IVS230不动产权益》,IVS233主要依据通用准则和不动产权益准则的原则制定。同时,IVS233在注释3中将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目的,在注释12中将财务报告列为特别注意事项,所以IVS233也必须遵循《IVS300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原则。《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在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该指导意见是依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制定的。我国的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必须列于财务报告中。因此,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是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资产评估理论中,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IVS233注释4指出,“此准则提供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时应遵守的原则,市场价值是指在市场中模拟交换的价格”。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对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第十条指出,“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一般等同于资产评估准则中的市场价值”。由此可见,两者的评估一般目的都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即市场价值,而我国的指导意见则更加侧重于结合会计准则。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自身的特性,成本法不适合用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和指导意见都优先考虑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IVS233注释6指出投资评估,“在缺乏直接可比的销售证据时,评估价值必须使用一个或多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估值方法”、“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用以支持贴现现金流量预测或收入资本化的计算”。IVS233不仅赞成使用市场法,而且支持更加广义的市场法——“在不同的地点或在不同的条件下可比房地产的销售证据”、“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成交的房地产销售证据”。评估人员依据IVS233运用市场法时可以获取更广泛的信息,但是必须对不同条件下的差异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适当的调整。运用收益法时,有关参数选择还需结合市场法。指导意见则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用大量篇幅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价值,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可比案例的选取。IVS233注释6和指导意见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都明确了可比基础的重要性。指导意见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同时对有关比较因素作出明示,包括“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容积率、使用年期、面积、具置、经营业态和所带租约等”。收益法的主要参数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IVS233在注释11“租赁”中对租赁收入的解释体现了收益的计算;注释9“现金流可能持续时间”体现了对收益期限的确定原则;注释11“风险”中指出,“折现率是市场中典型的买方所要求的最低回报率”。指导意见则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内容中以“净收益”、“收益期限”、“折现率”这样的字眼明确提出了对收益法三大参数的相关要求。

  IVS233中并没有对“市场法”、“收益法”等类似字眼形成一个专有名词,而是用“现金流量预测”、“收入资本化”等来描述。由于语言的不同和翻译的缺憾,势必约束了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全面理解。但这些差异尚且停留在局部,未对全局造成重大影响,亦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IVS233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土地、建筑或部分建筑。不包括:(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2)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作为存货销售的房地产。我国指导意见中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其中,“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指导意见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与IVS233的定义略有不同。

  IVS233相比指导意见更具原则性,内容较为简洁;指导意见则更加具体,在解释有关概念时更为详细。例如,在运用收益法时,IVS233要求用建造成本、租约条款、经营成本、增长假设、折现率、资本化率和其他关键投入的可比市场数据来支持收益法的计算;指导意见要求评估师应当关注投资性房地产现有租约条款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包括租金及其构成、租期、免租期、续租条件和提前终止租约的条件。指导意见相比IVS233对“租约条款”进行了适当阐述,更加清晰明了。

  《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由准则正文和注释两部分构成。准则正文部分包括准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范围、实施、报告和生效日期,注释部分阐释了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及其类型、评估方法、评估输入参数、财务报告特别注意事项、抵押贷款评估注意事项。我国《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包括“引言”、“基本要求”、“评估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披露”和“附则”。《IVS233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延续了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准则的一般结构体例,即采用了准则加注释的模式。其中,除了对在建情况的详细描述和一般要求外,主要涉及术语解释、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参数和特别注意事项等。《投资性房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结构体例大体和其他专业准则的结构体例相同,采用了部门规章性质的条款式体例,符合我国的一般阅读习惯。主要内容涉及具体操作要求、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会计准则中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等。两者在结构与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来自于不同地区之间行文方式的差异,这些差异并不妨碍阅读者的理解,同样也不构成IVS233和指导意见的实质性差异。

  IVS233中除了对在建工程评估一系列注意事项的强调外,还特别明确了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评估的注意事项。除此之外,IVS233还在评估目的中列举了“收购、兼并和出售企业或部分企业、诉讼”,这些内容尚未体现在我国的指导意见中。指导意见中则提出了“土地使用权”、“区间值”的有关事项。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评估结论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二十三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无法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时,可以采用符合会计准则的其他方法。如果仍不能合理得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经委托方同意,还可以采用恰当的方式分析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区间值,得出价值分析结论,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公允价值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指导意见在分类、剩余使用年限和评估结论等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作出了多条说明。而区间值则是我国评估准则中较为创新的部分,有效解决了我国评估实践中的难题。关注内容上的差异主要是由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以及具体评估实践不同引起的,都旨在解决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这些差异是必须关注的实质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更好地反映资产的市场价值,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在经济增长的情况下,市场价值一般都会高于账面价值。企业资产的增加能够提升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融资决策。专业的评估人员可以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专业意见,因此,IVS233和指导意见都在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中体现了会计准则的要求。IVS233在注释12中提出了对财务报告的特别注意事项,要求评估人员关注持续经营假设。指导意见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至第十条的内容中,明确要求评估人员在评估投资性房地产时,必须理解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与委托方及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其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具体要求与建议。评估机构在执行其他评估业务时,同样会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八条至第十四条关于可收回金额的内容中,对市场法获取公允价值、收益法获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了具体的阐述;第二十八条则要求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 ——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在企业合并或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都有可能涉及到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评估业务,而目前指导意见未对此作出特别说明,指导意见可就第8号、第20号会计准则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

  评估特定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进而影响评估结果。评估人员在评估时,必须首先确定评估特定目的。IVS233相比于指导意见明确了4个特定目的:财务报告、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指导意见中主要涉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但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各项经济活动频繁发生,单一的评估目的将无法满足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以抵押贷款、诉讼和收购兼并为特定目的的评估业务已经较为普遍,指导意见中也应该加入特定目的的描述。例如,抵押评估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以提供担保的投资性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买该投资性房地产时,该投资性房地产所能实现的客观合理价格折算到设定抵押权时的价值。在确定抵押价格时,应根据抵押房地产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对收益稳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收益法评估。对可比实例较多的投资性房地产,可选择市场法评估。

  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市场价值时,可借鉴IVS233适当放宽条件。投资性房地产只是不动产中的一部分,可能会缺乏大量的实际交易案例来建立严格的可比基础,放宽在地点、时间和交易情况上的限制,便于实际评估工作。同时,这也要求评估人员要有扎实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来调整差异,尽可能排除评估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在对同一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由至少3名评估人员共同确定可比实例的最终选择,确保选取的可比实例能较真实地反映待估房地产的价值。

  而在抵押评估中,在建的投资性房地产也经常作为抵押标的,评估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又称剩余法,是成本法与收益法的综合运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适用于待开发土地、待拆迁改造的再开发地产、旧有房地产重新利用、在建工程等具有开发价值或潜力的房地产的评估。假设开发法考虑了在建投资性房地产未来的收益,评估结果更为合理,指导意见在评估方法一章中可加入假设开发法的应用说明。

  [1] 王志芳,闫建■.试论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及其方法[J].税务研究,2010(4).

  [2] 王小力.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偏好分析[J].财会月刊投资评估,2012(1).

  [3] 刘颖.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实务应用——资产评估在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中的应用[J].会计之友,2010(8).

  我国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颁布实施,上市公司此后的季报、半年报及年报都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披露。这相当于改变了确认股东权益和净利润的标准。而由于会计信息的专业性较强,对财务指标不甚了解的投资者,或者按照老思维对新信息加以利用,或者对新信息的了解不全面,无法正确使用这些信息。纵观各类专业性财经媒体,大家讨论最多的仍然是新准则对会计利润的影响,是多了还是少了,这仅是“只知其一”,而对“如何利用这些新信息去估值”的“其二”缺乏理解,甚至很多业内人士也将准则变化带来的会计利润增长视为新的投资机会。在普遍使用的PB、PE指标上,如果市场中普遍仍然用使用旧会计准则的信息的思维来指导投资决策,势必会将投资带入“歧途”。这些误用其实根源于没有回答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会计信息和股票估值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新准则下,应该如何利用新会计信息来进行股票估值?如何看待新旧准则信息之间的变化对估值的影响?会计利润的增加是否一定能提高股票的估值水平?本文试图从专业估值的角度厘清这些问题,并就新会计准则对2007年报及公司估值的影响进行研究,以方便投资者更好的把握投资机会。

  绝对估值模型使用的是现金流的贴现,而新会计准则并不实际改变现金流,因此,即便新准则下净利润有重大改观,只要公司的现金流并无实质变化,公司的股票估值应该不受影响中欧体育。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会计规则下可能导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金额(这是一项真实的现金流出),但是如果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二者各自按照自身标准来计算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则此项并不会影响所得税现金流。鉴于上市公司投资类业务所占比重逐渐加大,按照区分不同业务估值的原则,以下我们分开来阐述新准则信息对绝对估值法影响。

  1.公司正常的经营业务的估值。公司正常经营的业务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使用净利润来估计公司自由现金流,应注意非现金支出部分的调整;或者在推算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时要谨慎对待这些调整和变化,因为从理论上推断现金流并没有改变。

  2.投资类资产的估值。新会计准则下投资类资产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五项。其计价基础也有不同,其中:前三项是按照公允价值计价,投资性房地产可以按照历史成本核算,也可以按公允价值计价(但同一公司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上证50成分股的上市公司均采用历史成本核算),而长期股权投资则是从属于被投资对象的计价属性,从比例上看主要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因此,按照计价属性不同,我们将投资类资产进一步细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

  A.长期股权投资的估值:无论是以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均对应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业务,因此其估值方法与前述主营业务估值并未二致,无非是乘以对应的投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被投资方有重大影响或控制关系,则在估值时可以考虑投资主体出于自身战略安排考虑对被投资方可能实施的影响。

  B.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项估值:这类资产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价,其定价模式为:

  其中FV即其公允价值;RC是未来各期对公允价值估计的偏差调整项。如果公允价值较客观的反映了其资产现值,即未来偏差项较小,后续加总项可以忽略。当然,一旦发现上市公司对这些资产的计价信息有失公允,估值时应该使用后续的偏差调整项进行重估,或者直接使用合理的公允价值。

  笔者对2007年上市公司披露的净利润和股东权益信息进行统计,根据前述第一部分的相对估值法,以PE为例来测算如何利用新会计准则信息对股票进行估值。

  首先根据2007年报信息,对上市公司各利润组成部分进行分类,然后按照新的估值方法估值。鉴于投资收益的成分复杂(有价差收益、分红收益等等),需要根据附注披露的详细内容详细划分,笔者对上证50成分股投资收益分为三部分进行了统计,包括:1.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含委托贷款收益、债券投资收益);2.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3.价差实现收益,包括: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处置股权投资收益、债券买卖收入和其他投资收益。结果如表1:

  考虑到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也属于价差收入(未实现部分),我们把这部分收益(2007年度为-4.93亿元)加到上表的价差收益中,各部分所占比重如下图,我们发现很突出的特点是价差收收益占总投资收益的比重基本是七成,这一比重之高是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

  进一步,我们将以上拆细的投资收益与利润表中其他来源的收益汇合到一起,将全部利润组成划分五种类型:1.主业净利润;2.成本法收益;3.权益法投资收益;4.价差收益;5.营业外收支。表2是根据这种分类对上证50指数成分股2007年报统计的结果。

  从上证50全样本看,主营业务利润所占比重为79.11%,价差收益为13.54%;其中非金融类主营业务利润占比达91%,权益法投资收益占比为5.28%,营业外收支有1.76%;金融类公司主营业务利润仅占三分之二,近四分之一的收益属于价差收益,成本法收益占6.79%,可见上证50指数成分股的利润构成明显的体现了公司的业务特征,这些绩优蓝筹股非金融类公司的经营重点放在主业和权益投资上,而金融类资产的收益来源则表现为价差收益和财务投资收益,占据三分之一的份额。当然,本文仅以上证50成分股为例来研究对估值的影响,他们不代表其他上市公司的收益质量也保持如此之高的水平上,投资者需要用以上方法具体检查。

  我们假设以主营业务的PE倍数为30(成本法收益倍数同),权益法收益倍数为5,价差和营业外收支的倍数为1,以此来大致测算旧准则下30倍的PE倍数的偏差。结果(表3)发现,从中位数看旧准则下PE法股价为17.94元,而新准则下PE法股价只有12.68元,差异率大概在-3.63%,即在当前的收益机构情况下,新准则下PE法大概比旧准则下PE法下调3.63%;而从均值上也显示出这种规律,但差异率有所扩大,下调了17.48%。这些绩优蓝筹股尚且如此,对收益质量逊色的上市公司的相对估值,投资者更应该警惕估值方法是否合理。

  综上,针对07年报中会计信息的新变化,我们对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调整方法进行了阐述,尤其投资者应该使用修正的相对估值法来解读这些新变化对估值的影响。以上证50成分股为例,鉴于2007年中国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牛市的影响,沿用旧准则下估值法会高估公司股价,这一高估率均值大致在4.8%~17.48%(中位数大概为0.84%-3.63%)。考虑到上证50成分股的收益质量和主营突出程度在所有上市公司中处于领先地位,适应新准则信息的估值方法对其他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将会更大,投资者需要谨慎检查估值方法采用的恰当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理论角度,新会计准则的使用应更有助于揭示被投资对象未来的收益分布和风险水平,缩小人们的预测及判断误差,以做出更合理的投资决策。我们期待新准则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提升效应,当然这是一个有待于时间检验的实证问题。本文旨在特别强调,如何在估值中去正确解读新准则的这些特征和变化,因为在一个新旧更替的时候一些投资者或许更容易墨守旧准则下的估值方法,而忽视新内容的变化,或者在诸多新变化之前有无所是从之感,导致决策失误。

  企业价值概念已经成为现财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对它的理解与运用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公司价值分析评估是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价值进行判断、估计的过程,也就是对公司未来效益水平进行科学量化的过程。

  公司价值评估就是把有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有机组成的资产综合体及公司本身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公司的获利能力来评估公司价值的方法。其主要应用是并购时测定目标企业的价值,以便收购企业对并购行为进行收益分析,并购中企业相关价值的确定是并购价格确定的关键环节。公司价值评估的另外一个目的就是企业绩效评价,以价值为目标的管理。企业的管理层通过对其所在的企业在管理决策或企业战略角度上的价值评估,确定出一个企业价值,再将价值评估的结果与企业实际状况对比,衡量企业的经营绩效,并据此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决策,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其原理简单来说就是将企业的各项账面资产按照重置成本进行调整而加总得到企业的价值,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而整体的价值来源于要素的结合方式,而不是其现行市场价格。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它服从资产评估中将利求本的思路,即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及其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也是目前较为常用的价值分析的方法。

  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

  折现现金流法是较为常用的一种公司价值评估的方法,该方法的主要思路是任何一个理智的投资者在购置或投资于某一资产时,所愿意支付或投资的货币数额不会高于所购置或投资的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即收益额。收益法利用投资回报和收益折现等技术手段,把评估对象的预期产出能力和获利能力作为评估标的来估测评估对象的价值。所以,从理论上讲,收益法是较为合理科学的方法之一,折现现金流法计算公司价值的公式是:

  上式中,n表示资产或投资的经济年限(通常用年来表示),CFt表示第t期的预期现金流量,r表示贴现率(它反映了现金流量的预期风险)。贴现率是投资者的资本成本,它表明投资者将现金投资于其他资产、资本投资或者具有同样风险的证券投资的预期回报。

  目前,在实际进行公司价值测算时,在确定折现率的时候较多的采用了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以此为折现率进行未来现金流折现,造成不同类型公司采用同一折现率进行折现。同时,该折现率尚未考虑到投资者预期的投资收益及公司实际盈利水平等综合因素,造成以此为贴现率进行公司价值测算造成计算公司价值较高(未剔除所投资者期望的投资收益部分),为较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的实际价值,应结合各公司实际对拟评估价值公司折现率进行修正,最终以修正后的折现率为基础来进行测算。

  用更加合理的折现率来确定公司价值是大势所趋,这就需要寻求一种新的合理的计算折现率的方法,目前,确定折现率的方法主要有,收益率法,加权资金成本法、资本资产收益法等,资本资产收益法是目前最常见的确定折现率的方法,又称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MP),这个模型是以威廉·夏普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和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马克维茨资产组合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个模型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一种财务定价理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广泛使用这个模型来确定折现率,其基本公式是:

  但使用资本资产收益法通常用于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用资本资产法计算出来的的折现率通常不能代表被评估特定对象的获利能力。同时,由于公司行业不同,行业盈利水平不同,相应的期望报酬率也不同。另一个关键问题是β的取值如何确定。在美国,β值的确定主要来自于证券市场的数据分析,各种方法和模型都依赖于历史数据、市场数据、基础数据或者它们的综合。我国利用β系数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主要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时间较短,没有较长的时间序列资料作为β值测算的依据;证券市场发育尚不完善,管理政策的多变和投资者的投机动机过强导致股票价格波动较大,上市公司公开的财务信息失真,使股票价格与实际收益之间的关联度较低。上述情况说明,在目前的状况下β值的测算很困难,且缺乏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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