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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体育投资评估投资的主要方式精选(九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00:37:24 丨 浏览次数:

  中欧体育中欧体育中欧体育在组织形式上,国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和合作制三种类型。在初步发展阶段国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公司制。上世纪80年代后,由于法律和税收原因,合伙制产业投资基金成为美国、英国等的主流方式;而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以公司制为主要方式。目前,合伙制是全球产业投资基金的主流方式。

  在美国、英国等资本市场主导体系下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中,资金主要来源于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企业、个人、捐赠资金、银行等。其中,养老基金、保险资金、企业是出资的主体,整体出资比例大致为70%。欧洲大陆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而企业和个人参与程度较低。日本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资金主要来自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比例略低于50%和40%,个人出资规模很小。我国台湾地区的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投资机构、个人,而银行、保险等参与程度有限。

  在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上,公开上市是首选方式,股权转让是最为普遍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传统退出机制主要包括公开上市、出售股权、公司回购、破产清算或到期清算等类型,基于不同经济体的现实情况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退出方式有所侧重,但公开上市和股权转让是最普遍方式。

  在国外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上,国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战略新兴行业,但传统产业升级亦是重要方向。

  新兴产业是产业投资基金最为核心的投资领域。美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医药生物与医疗服务、创新型消费服务等三大新兴战略产业。欧洲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集中在电子信息、医药生物与医疗服务、工业、消费服务等。英国则主要集中在医药生物与医疗服务、电子信息和消费服务等。以色列则以信息网络和医药生物为核心投资领域。

  英美是资本市场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典型。美国和英国是目前全球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大致都有50-60年的历史。两个国家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主要依赖于英美高度发展的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

  德国和日本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德国金融体系是混业经营模式,银行是“万能银行”,在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等领域占据支配地位。而日本由于养老金不可以用于创业产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则是银行或大财团。两个经济体出于各自不同的原因,形成了以银行为中心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以色列、加拿大、新加坡等国是政府主导型产业投资基金模式的代表。在产业发展上处于追赶地位的经济体,在战略新兴产业的选择和引导上,政府发挥了更加实质性的作用,甚至由政府来主导创立产业投资基金或投资公司,来引导产业的成长与壮大。此类发展模式的代表有以色列、加拿大、新加坡、中国台湾等。

  在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美国政府主要提供法制制度、市场设施、产业引导和基础研究的支持工作。日本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发挥了法制建设、产业指导、机构建设等重要职能。以色列政府在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发挥全面的作用。以色列是美国和英国之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最为发达的经济体,是政府主导型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政府在其中发挥了实质性作用。

  一是战略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基础性。政府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产业集群集聚、多样化资金利用、官产学研融合甚至资金提供等方面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为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夯实了基础。

  二是对于追赶者而言,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促进是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基金的最好方式。从日本、以色列、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的经验看,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市场的有效需求是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特别对于追赶者,政府与市场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或是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最好方式。

  三是市场化运作是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核心原则。即使是以色列、新加坡、中国台湾等政府主导型的产业投资基金,其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主要是依托专业性机构和市场化机制来进行,政府甚至作为发起人,亦较少干涉管理人的日常经营活动。

  四是产业定位和产业集群是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最为重要的产业基础。从国际经验看,新兴产业的定位是具有战略性意义的,是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方向性指引,而产业集群是资源积聚和优化配置的基础,是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依托和反馈客体。这说明产业发展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格局。

  最后是法律框架和软件建设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重大保障。美、英、以色列、德、日以及新加坡等在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上都建立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框架,夯实了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基础。同时,美、英、以、新加坡等软件建设更为完备,在知识产权保护、研发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专业工商服务、专业人才建设等方面都具有良好的机制。

  [1]张晋莲.国外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研究和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03.

  [2]郑联盛.国外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的经验与启示[J].新金融,2014,08.

  现代经济学认为,环境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是生产力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再生和永续供给是一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然而,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基本上还是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经济建设对环境资源的透支行为较为严重,造成环境状况日趋恶化,付出的环境代价比较惨痛。要确保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实现,就必须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力度,增加环境保护投资。然而在国内,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环境保护投资的积极性并不高,环境保护投资主要还是依靠政府。这种环境保护投资主体投资意愿的低落与环境保护投资需求的高涨,直接导致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的困境。要走出这种困±竟,确保我国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研究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产生的原因以及环境保护投融资特有的内在机理,并据此改革和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宏观经济学角度看,环境保护也是属于投资领域的范畴,必须遵循经济学中投入产出的一般规律。投资主体将一定资金投入到环境保护事业以增加资本或资本存量,同时实现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这种社会经济活动就是环境保护投资。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以及可持续发展观念逐渐加强,人们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投资力度的意识在日益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的需求也在呈逐渐上升趋势。然而,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总量在逐步增加,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保护的投融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日益旺盛的环境保护投资需求,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还很突出。

  我国在“九五”期间环境保护规划投资总额为4500亿元(占GDP的1.3%),而实际环境保护投资却只有3446.8亿元(占同期GDP的0.95%),比规划数小了1053.亿元。可以看出,“九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资金没有到位,资金缺口比较严重。“十五,,期间环境保护投资共需7000亿元,约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的3.6%,比“九五”提高一个百分点。从2001~2004年环境保护实际投资总额来看,“十五”期间较好地执行了环境保护投资计划,其中2004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上年增加了17.3%,但是这与环境污染造成的庞大的经济损失所需要的环境保护投资额相比却显得如此苍白无力。现实投入与实际需求之间仍存在很大的资金缺口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6.3%。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主要是由于环境保护产品的外部性以及环境保护产业自身的特殊性所共同导致的(参见图1)。环境保护产品具有强外部性与准公共性,环境保护产业同时具有社会公益与产品经济的双重性的特点,使得其建设与运营单纯在市场机制的利益驱动下难以出现大量竞争者,从而容易形成自然垄断的局面,限制了市场资金的进入。此外,环境保护产业运营的固定成本高,一次性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收益见效慢,这种特殊的投资特点较大地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环境保护激励约束不力.

  产业的积极性。环境保护这两种特性所导致的在环境保护投资中收益与风险的不对等性,极大地影响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人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和外资等进入环境保护产业的比例还很低,环保产业仍只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企业和公众投资为辅。这与我国并不宽裕的财力状况所决定的有限的政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产生了较大冲突,直接导致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中资金供需矛盾。

  通过图1及以上分析可知,日益高涨的环境保护投资需求与较为低落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投资意愿,共同决定了当前我国环境保护资金供需矛盾的困境。要走出这种困境,依靠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是行不通的,必须推进我国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环保产业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内在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是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改革与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的重要作用及其机理,如图1粗箭头所示。在图1中,粗箭头方向表明通过深化环境保护投融资的机制改革和创新,可以激发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从而促进环境保护投资快速增长,以改善人类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从整个社会资金流向和投融资内涵外延来分析,环境保护投融资主要应包括投资领域、融资领域以及贯穿其间的投融资方式。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就是要通过合理的机制设置、体制创新和制度引导和调控其在这些方面的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就我国目前而言,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创新应该做到:

  根据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市场需求情况的不同,笔者将环境保护相关企业划分为公益性环保企业、经营性环保企业和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如图2左部分所示。公益性环保企业是指建设与经营社会效益显著而经济效益不佳的环保项目的企业,这种企业的投资规模一般比较大,其经营领域一般具有如下特征:具有重大预期生态和环境保护效应,已经大面积(规模)严重影响公民正常生产和生活,大规模商业性资金不愿意进入。如负责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跨地区的污染综合治理以及环境管理与监督等企业。经营性环保企业是指建设与经营具有一定社会效益且经济效益也较为显著的企业,这种企业的规模不限。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是指建设与经营具有一定社会效益、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良好且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企业,一般属于中小型企业。这三 营效益往往需要进行再融资;此时,其原创投资主体就变成了新的环境保护融资主体。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家或政府的附属物,因此,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及其投资,从本质上说都是由国家或政府承担的,无所谓各投资主体投融资事权划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将在遵循一定的投融资原则基础上重新划分原先为政府独立承担的环境保护事权。各主体的投融资原则及事权如表1所示。

  各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式可以是直接的或间接的,亦可以直接、间接共用。在各种类型环保企业中,公益性环保企业还将主要由政府来投资和负责,政府应从多方位筹集资金,无偿投资。而经营性环保产业的投资领域政府应该逐渐放开,实行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环保产业,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筹资新途径及责权利相统一的经营机制。对那些可盈利的环境保护产品或技术及其开发和经营事权,即经营性环保企业和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则应该划分给私人(企业和社会公众)来进行投资和管理(参见表1)。此时,这些企业的原创者采取的是直接投资方式。

  与此同时,各投资主体还可以采取间接方式投资环境保护产业(见图2右半部分)。首先,政府除了将财政收入和国债收入直接投入公益性环保企业外还可以通过采取新型投融资方式BOT、ABS等参与投资公益性环保企业,此时,其投资方式就是间接的。其次,不同类型的企业其间接投资方式可能不同。不管金融性企业还是非金融性企业,作为社会资源的消费者它们都必须向国家交纳各种税收,这为政府财政收入提供来源,间接成为环境保护投资者;此外,所有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国债、环保企业债券等,或是参与创业板块、新型融资方式BOT、ABS以及私人募集中,为各融资主体提供资金,成为间接投资者。除了以上方式外,投资公司还可以通过购买环保型企业的股票或为其提供贷款的方式间接投资方式主要表现为向政府交纳各种税收,购买国家债券、企业债券、企业股票、创业板块证券以及为私募融资提供资金供给。

  从市场经济招商引资的活动中,不难看出投资主体对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同样,在环境投资领域应该首先关注融资的源头一环境投资主体。环境保护融资体系创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投资市场,以吸引和形成更为多元化、社会化的环境保护资金来源,即开拓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是属于融资体系的范畴。除了传统的投资主体一政府以外,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主体还应该包括本国企业、社会公众和国外投资主体。

  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不言而喻。而如上文所述,本国企业和社会公众除了直接投资外,还可以通过采取间接方式成为环境保护的投资主体。把国外投资者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一种投资主体,有其客观性和重要性。因为,在今后15年,全世界对绿色工程贷款的投资银行数量将增加2倍,这些资金将把环境保护项目作为贷款直接投资优先考虑的重点[3]。因此,努力争取国外投资者对我国环境保护的投资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环境保护企业建成后,不管其原始投资者是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或是外国投资者,这些企业的融资方式如图2左部分所示。图2表明,由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环保企业的融资方式除了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国债投入外,还可以采用银行贷款、国际信贷和新型融资方式BOT、ABS等融资方式。由私人主导的经营性环保企业的融资方式在获取创始人的原始投资后,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私人募集等方式进行融资;一些经营较好、规模较大的企业甚至可以争取上市,通过股票市场进行融资。而新兴科技型环保企业以高科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通过银行贷款和私人募集等方式融资较为容易;但是由于受其规模和资本较小的限制,这些中小型企业很难进入国内股票市场融资,可以尝试向国内中小板或香港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从整个社会资金流向来分析融资体系,在图2左部分所列的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国外投资者所可以选择的各种投资方式也都是属于社会经济体系的融资方式。这样在整个环境保护产业领域中多种融资方式的串并联,共同形成了一个十分齐全的、多样化的融资格局,如图2所示。

  (四)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方式与渠道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方式,除了要继续加强政府在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外,更需要进一步拓展环保融资的新思路,采用债券、股票、创业板块和新型融资方式如BOT、ABS等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以及采取银行贷款、私募方式与国际信贷等其他融资方式(见图2),这些融资方式在前文都有涉及,这里做进一步的分析。

  1.进一步通过财政收入融资。在环境保护中政府还应该成为公益性环保企业主要的建立者和经营者。政府的部分财政支出依然是环境保护重要的融资方式。当前,加强环境保护的政府财政收入融资方式要做到:首先,逐步做大做实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中设置生态和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资金科目。其中,中央财政主要从当年新增财政收入中解决,地方财政则主要从所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的一部分以及当年地方新增加的财政收入中解决,其次,设立新的税种(如环境治理税或生态环境补偿税)以筹集资金,用于建立国家和省两级专项生态和环保基金。使用上中欧体育,主要采取周转金和有偿使用方式以及招标、政府采购等形式,重点投向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和工程,以及用于大幅度提高城镇居民交纳垃圾、污水等处理费后的部分补贴。在 具体操作上,可以分阶段将现行各级地方政府收取的针对各类企业交纳的污染排放费和城镇居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以及相应的罚款收入等逐步过渡到由费改税。最后,加快政府资产变现,并且作为扩充财政专项资金的重要来源。如,出售现有国有环境保护企业资产产权、转让经营权和特许经营等形式所取得的政府收入,以及允许条件较好的环境保护类上市公司在国有股减持上所取得的变现收入,都可以按比例纳入同级政府财政专项科目。

  2.挖掘并创新资本市场融资。环境保护资本市场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债券融资方式、股票市场融资方式、创业板市场融资方式和BOT、ABS等新型融资方式。

  (1)债券融资方式。债券融资方式包括国债融资方式和企业债券融资方式。国债融资是政府将发行国债的一定比例作为财政支出投入到环保产业,这是一种间接的环保融资方式。对于政府而言,仅仅依靠财政收入的增加来加大环保产业的投入是十分有限的,而发行国债则可以缓解政府压力。因此,应该大力利用发行国债,吸收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环保产业。环境保护企业还可以凭借其自身的信誉和经营业绩发行债券,进行企业债券融资。相对于国债融资、银行贷款和股票市场融资方式,企业债券的融资方式更为主动、融资成本更低。由于我国企业债券项目的确定一直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债券的发行方式沿用传统的审批模式,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总体上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十分缓慢,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十分有限。然而,由于政府将提高在产业政策下对环保产业的支持在按照行业发展规划管理债券发行的体制下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将有很大的空间;另一方面,环保企业良好的发展前景将为企业债券的发行和偿还提供优异的经营业绩支持。因此,环保企业债券融资将具有巨大潜力,这也为缺乏资金的环保产业提供了十分难得的融资机会。

  (2)股票市场融资。在现代经济中,股票市场的筹资功能越来越明显,充分发挥股票市场的功能是金融支持环保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对于效益好规模大的环保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推荐上市。在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国家应给予优惠政策,加快从事环保投资的企业的上市速度,鼓励和支持环保企业上市发行股票,通过社会融资实现企业资本的筹集和扩张,增强企业的环保投资能力。高科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由于其规模和资本一般都比较小,这些中小型企业很难进入股票市场融资,可向国内中小板或香港创业板市场进行融资。

  (4)BOT投资、ABS、和环保基金等新型融资方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一运营一交付)采用BOT方式进行环保融资,是指通过政府或所属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特许协议,准许投资方开发建设环保项目,项目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独立经营获得利润,协议期满后将项目有偿转交给政府或所属机构。BOT实际上是由于缺乏资金建设项目而利用的间接融资方式。随着BOT方式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应用,由于具体操作不同,演变出TOT(转让一经营一转让),UBFO(设计-建设一融资一运营),BOOT(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BOO(建设一拥有一经营),BOLT(建设一拥有一租赁一移交)和BRT(建设一出租一移交)等形式。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然而,由于实施ABS要求较高的市场成熟度以及较健全的法律体制支撑,目前在我国直接进行还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目前绝对不能实施ABS,-个可能的途径就是将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资产实施证券化后在国外发行,这样可以避开国内严格的法律限制,利用国际投资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的实力,并且在与国际投资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也能够迅速获得操作技术在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在国内展开。同时,我们一定要抓紧制度创新,争取早日实现在国内实施ABS方式融资的合理化、科学化和标准化,以将国际债券市场上更多的资金利用到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此外,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环境保护融资还可以采用发行环境保护和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等形式。发行是政府为满足特定的社会公共需求所采取的一种辅助性筹资手段。还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当前,已有一些地方建立了政府环境保护基金、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环境保护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团体等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基金和资金渠道,丰富了环境保护资金的投资主体和融资载体。

  3.合理采用其他方式融资。除了依靠政府财政收入和资本市场进行环境保护融资以外,还应该采用:

  (1)银行贷款融资。银行贷款依然是环保产业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由于环保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产出效益低、风险较高的特点,且大多环保企业当前规模都还较小,所以从银行直接取得贷款较为因难,事实上环境保护银行贷款的融资规模增长一直较为缓慢。当前,国家必须针对环保类企业的银行贷款采取更高的利率补贴和其他优惠政策,以加强银行贷款融资方式在部分环境保护投资中的运用。这部分环境保护投资主要包括以市场融资为主但需要政府给予扶持的环境保护产品、服务和技术开发与运用,以及区域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和经营,大中城市的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监测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等。

  (2)私募方式融资。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我国股票市场连续遭遇低谷,融资能力有较大下降,股市不景气,使监管部门对拟发行股票企业的资格审核变得更加严格,并加大了对股票发行节奏的控制。在股票市场融资日益困难的情况下,环保企业很难在股票市场取得大规模的融资。因此,环保企业可以转向私募方式融资,在当前公开发行日渐紧张的情况下,面向金融性企业、基金等大型机构投资者以及少数私人的私募发行可以替代IPO融资方式,以满足环保产业融资的需要。

  国际间融资。一方面可以发挥国际信贷市场的作用,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政府间贷款及国际银行组织的专项贷款。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国际证券市场,利用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筹措大量资金,为环境保护提供金融支持。在国际直接融资方面,可以按照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开放市场,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积极争取外商投资企业进人中国投资设厂,以提供先进的环保产品和技术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从而推进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建设起步晚,而且出现问题较多,导致地方政府在筹集资金进行社会性建设时受到巨大的阻力,社会资源配置分散且浪费较多,让地方企业的发展动力下降,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进程。地方政府投融资的发展,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了实现地方建设资金的需求,通过对融资模式的规范和对债务风险进行防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逐步建立起完善、规范、可持续化的投融资体制。

  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虽然起步较晚,但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一定的模型,且各具特点,可按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本文简单的对其进行两种分类介绍。

  上海模式是指投资主体由一个变为多个、投资管理由直接变为间接、资金渠道由单一变为多渠道,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格局。其主要运作方式有:(1)通过具有政府性质的投资公司来实现融资,并建立和完善举债机制。(2)采用土地批租的方式,逐步将资源转变为资金。(3)借助资本运作拓宽市场化融资规模。(4)借助政策指引,发挥政府投资公司的作用,扩大筹资渠道和筹资额。

  “上海模式”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资主体进一步多元化,二是充分引入市场机制及多元化的融资方式。由于敢于创新,上海逐渐改变其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管理模式等,形成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多元化的新路。同时充分利用上海的优越战略位置,成立专门的公司来利用外资,以达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

  “重庆模式”为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渝富公司与投资集团合作形成的地方投融资体系。其运作模式为:为了让公司的资产符合贷款的要求,政府将城市资源划给投资企业,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这些公司将资金借给给其他项目法人。

  投资集资集团(“投”)指的是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投资类集团,主要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资金问题和建设问题,它的成立主要是为解决政府无力提供而经济发展有需要的资金问题。投资集团的融资工具主要有以下几种:(1)发行企业债。“重庆模式”已经完全认识了债券融资方式的优势,如重庆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曾经发行的15亿元的企业债,一经发行便受到国内众多投资者认购,认购金额比实际的发行金额多了3倍左右。对于购买者来说,通过企业债获得的收益远高于储蓄收益;对城投来说,发行企业债支付的利息低于银行贷款,可以节省一定的成本。(2)发行股票。企业融资方式中必不可少的就是权益融资,也被“重庆模式”广泛应用。

  “重庆模式”创新“投”方式,共同促进城市进步成为一大亮点。重庆模式不再通过政府的力量进行借款,而是转变为借助相关的国有集团向社会举债。这一转变,有利于汇集分散资金,促进资源的合理分布,并创造以政府为主体、企业大力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有效局面。实现多渠道举债,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2004年,正式成立的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天津城投)运作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天津城投发行建设债券;二是与投资者签署协议,天津市政府利用公开招标方式来选择合作ο螅为资金不足的城市公共建设事业提供资金支持。天津投融资模式就是用未来土地的收益作抵押,把城司当作主要的载体,向银行借款来建设城市。

  “天津模式”的特点是效率为先,分级分散管理。天津城投主要负责中心市区的基础设施项目,该公司的设立发挥了融资平台作用,改变了政府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加快了天津市的整体发展。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当局允许私人投资公司融资进行公共建设,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可以通过向公共使用者收费获得回报,期满后将设施以一定方式交给政府。该模型中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是垂直型的,即政府给与私企权利独立完成项目。BOT模式是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采用的政府与其他主体合作的主要模式之一。

  BOT优点在于并不是由政府直接对项目投资,这就避免政府因项目投资失败带来的各种风险;缺点是投资的风险较大,在特许经营期内风险的不确定性较高,私营资本就可能不敢进入该领域,且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利益无法完全达到一致,协调机制缺乏。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制。在一个典型的PPP项目里,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然后以项目为主体,根据项目的相关信息及政府扶持力度来准备融资。SPC出资以及SPC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成为项目资金最主要的来源。政府赋予SPC特许开发权:SPC进行项目开发,可在规定期限内享有该项目的运营权,在此期间利用经营项目获得直接收益和将政府各种政策支持转化为效益来收回投资,期满后将权利交给政府。

  PPP项目的特点包括:一,风险转移。政府通过PPP将项目筹集资金、动工建设、经营管理等风险转嫁给有能力的投资者,实现了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担。二,合作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分配风险。一般PPP合同周期为25-30年。三,社会中私人资本合作方给公共建设注入资金或服务。四,社会资本合作方期望赢回所有投资额并得到部分利润。五,政府拥有承担财产与服务的责任并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六,能够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除此之外还有BT(Build-Transfer)、IOT(Invest-Operate-Transfer)、BLT(Build-Lease-Transfer)等模式,这些模式在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中吸收大量的私人资本,促进了国有资本的运作和效率,不断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资本等力量相辅相成的多元投融资体系。

  注重市场是国外投融资模式的共识,不断激励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建设板块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

  PPP模式最早起源于英国。英国投融资体制主要推进私人财力参与公共建设的投资计划,促进国有资产从公共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将风险分散到私人部门,用竞争来提高项目的效率,保证公众的利益。

  英国的政府投融资机制改革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英国面临重大的问题:经济停滞、通货膨胀严重、高失业率。当局政府主张施行货币主义政策改革经济体制,进行的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英国政府按一定方式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类,即非经营性的或社会效益非常大的项目、准经营性的项目、纯经营性项目,根据各自不同特点进行差别化管理。对第一类主要采用BT(Build-Transfer)方式由政府资金投入;如果政府资金无法满足需要,则采用发行地方债券或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对第二类项目采用BOT模式公开招标。第三类项目允许私人企业参加和积极融资,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政策优惠。

  通过股份制改造,政府将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出售给私人部门或实行国私合营。这种方式不但减轻了政府财政补贴,同时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政府主动打破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垄断,允许私人部门参与城市建设,并为政府扩大了基础建设积累了一定的建设资金,极大的缓解了当时政府融资难的问题。

  1992年英政府阐述了PFI概念,即指政府给予私人企业对特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由私人资金启动基础设施项目并负责建设,准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经营某些项目以收回资本金和获得一定回报。

  美国是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市政债券是美国政府融资的主要工具,其拥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已经成为美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引入PPP模式。利用项目未来的运营收入和适当的补贴,带动私人资本进入,减轻政府融资压力,同时提高基建的质量。

  市政债券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核心以地方财政为资金支持;二是运用保险公司及担保机构提升市政债券的可信度;三是对利息收入不征收税金。美国模式实现了地方政府对公共产品的分配问题,也解决了大规模公共投资的负担问题。

  国外学术界对地方政府融资模式的研究较为成熟。Dennis A.rondineIli(2007)提出了随着发展中国家城镇化进程加快,利用多渠道融资有利于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的可持续化发展。这些都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另外,借鉴并发展PPP模式,以政府为支撑,多渠道的引入投融资主体,扩充资金流,能为我国地方政府基础建设提供有力的帮助。

  [1]甘泉,刘潇潇.地方政府投融资模式研究综述[J].时代金融,2013,9(528):55.

  [3]江源.西方国家地方政府投融资体制比较及启示[J].黑龙江金融,2011,(1):2426.

  [5]谭长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模式分析[J].甘肃金融,2009,(7):4445.

  BT是英文单词建设和移交“build and transfer”的缩写,目前国内常用的模式是“政府招标回购、企业投资建设、资金分期支付”。BT模式实际上是BOT(Build-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一种衍生方式,其本质是资金和项目的运营。

  BT模式的操作流程:项目前期的征地拆迁、设计委托、监理人选定工作一般由回购方(即政府)落实,回购方再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签订投资建设—移交合同,投资主体根据合同组建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内行使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管理职能,也就是建设期的项目业主。项目公司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建设管理公司代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管理。项目公司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招标选择施工承包商或监理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公司将合格工程移交给回购方。回购方根据与项目公司约定的回购期,分年度将回购款支付给项目公司。

  BT模式要求投资人(或施工企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及政府背景,进入门槛相对较高,而且公司享受传统的建筑施工与投资的双重收益,综合利润水平明显高于传统的建筑承包项目。根据BT项目运作过程,BT项目公司的主要盈利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1)工程成本节余,即是差额利润。主要是与回购方签订的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基数的投资额与项目建设总成本之间的差额,这部分收益主要来自公司通过科学组织招投标、优化设计等手段而产生的建设成本节余。

  (2)融资成本节余。主要是回购方支付的建设期资金占用成本和项目公司实际融资成本的节余。

  (3)BT项目带动主营收入。由公司自己作为总承包方投标BT建设项目,由于公司可以对项目进行筛选,在项目的选择上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好的、利润高的项目可以投,条件苛刻、风险大的项目可以放弃,使得这部分的主营利润要高于其他的工程项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项目自有资金应占项目总投资的1/3~1/4。施工企业如果自行投资承建BT项目,大额的投资量一般施工企业是不可能完全靠自有资金来解决的,必须要通过融资。目前的主要融资渠道就是银行贷款(还有部分信托、私募、发行债券等),除去需自行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外,需要从银行获得的贷款至少要占项目总投资的65%以上,这样,随之就产生了融资风险。BT投资模式下的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能否如期足额取得贷款,能否在资金额度和使用期限上对BT项目建设给予保障,这是决定BT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因素。

  (2)贷款利率是否稳定,一般来说,BT项目的建设期都在一年以上,在央行实行从紧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下,贷款利率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企业在投标时是否考虑足利率的变化因素,BT合同总价中的融资费用能否包住,这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BT投资的盈利水平。

  (3)贷款到期能否按时足额归还,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综合考虑BT 项目建设期及回购期因素,贷款期限一般应大于建设期加上第一次回购期,同时应在签订BT投资建设—移交合同时要求政府或业主出具项目回购承诺函,以及第三方(一般为银行)提供项目回购担保函等。但是在各种不确性因素的影响下,仍然存在建设期限延长或者回购期内项目业主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回购款的情况。这样,企业就会产生不能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

  产生融资风险的主要原因与投资建设方的融资能力、项目建设规模和前期工作准备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化、经济政策变化等因素有关。投资建设方应在投标前对这些情况有充分的评估和准备。对融资风险的分析应集中在融资方案的可行性和融资成本两点。融资方案的可行性主要看投资建设方的实力和项目情况能否满足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同时,投资建设方应尽量在项目正式签约前确定金融机构的贷款意向并准备备选融资方案及投资超支应对措施,以尽量降低投资资金不到位的风险。融资成本变化的风险主要看投资建设方对影响融资成本的利率等经济政策的预测,同时投资建设方还可以通过在融资协议中锁定融资成本或通过融资创新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变化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主要是在理论层面重新设计了联营企业与投资企业之间的内部经济交易方式和抵销方法,将多个企业之间的交易定义为原则性规则,从而更完整、细致的体现财务报表的信息实用性和全面性。借助会计人员制定财务报表,能够更直接的体现交易当中的利益损益以及抵销调整等等,这也必然导致财务报表会从多个方面发生改变。

  在新经济环境之下,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发明显,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经济都迈向国际化,资产市场逐渐明显,投资行为以及经济活动的频繁性也越来越高。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资本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属于企业借助投资行为获得其他企业股份的一种长期受益。在修订实施之前,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普遍是以长期债权投资以及短期投资等多种投资为基本形式的交易为主,在修订实施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只能够规范和约束长期股权投资,在一定范围之内能够将短期投资变更为带交易性质的经济性投资[1]。在准则被修订之后,使用范围有明显改变,其主要包含以下两种:企业将自身所拥有的子公司以及合营企业等公司实行的控制权改变性投资;企业无法再对投资企业形成较大的影响,不能实现控制目的,不具备任何市场报价的经济性投资行为。

  修订后新增企业合并性计算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获取股权投资有一种方式主要应用相同控制之下的企业获得,实行联合方式进行投资的过程中,投资的形式既能是现金支付的形式,还能是承担相关债务或转变资产拥有人等多样化的方式作为投资的主要形式[2]。针对首发就实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而言,支付现金以及成本、转染资产、承担相关债务等方式之间的差异是借助资本公积实现适当调整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言,应当保持在同一控制方式之下,企业对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启发式成本根本之上并根据合并权益所有者的账面价值份额进行分配;(2)对控制权不同的企业而言,合并成本投资的明确之下,应当在购入企业之后,按照合并成本来当做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3]。初始投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是证券的公允价值中的一种,主要体现在所付出的负债或资产等方面,同时也有可能在合并投资的行为中体现为各种费用;(3)在一些能够获取初始投资成本的方式上基本上和原准则完全不相同,这些和原则差异的方法普遍是借助合并其他企业的方法实现。这一种和原准则相依的方法主要有四种。第一种,借助企业所发行的权益性债券来获取,这一种方法是一种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当做初始化成本投资。第二种,针对投资者个人投资的状况而言,需要按照双方的投资协议或合同价值来明确投资时所付出的成本。但是,有一种状况例外,假设协议当中有价值不允许的约定则不相同。第三种,借助某种特殊的方式获取,利用使用非货币性的成本资产来实现交易,这一种交易具备非常明显的商业实用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良好的得到计量,假设所体现的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够通过某些可靠性路径明确计算,则应当选择投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假设有补价的方式,还是应当按照实际的状况进行适当的补价。最后一种就是借助负担债务的方式获取,这一种方式中,初始投资成本主要是其他企业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

  在修订之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准则明确要求投资企业对子公司投资进行期限约束。需要对这一种投资期限实行针对性的成本核算,在制定财务会计报表的过程中,应用权益法实行适当的优化与调整。

  例如,A公司买入了C公司,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也包含了C公司的利润,C公司利润当中有一部分是属于A公司的,那么C公司每隔一段时间就需要将一部分经济收益拨给A公司,一般情况下是在年末。对此,C所获得经济收益的这一批货物的利润必须要减去A公司所获取的利润之后才是真正的经济收益,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需要以权益法核算所获取的经济收益需要减去那一部分。合并两个企业的财务报表需要将两个企业内部的利润抵消掉之后才能够进行编制,A公司的交易直接体现在长期股权的投资当中,而C公司则是体现在经济收益当中,最终借助年末A公司的投资回报体现利润,常规合并财务报表必须要抵销掉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C公司对应的一部分经济收益,但这这对于利润的真正获取而言仍然是从C公司给A公司来实现的,那么就应当是适当调整A公司的账面价值,也就是借助对方来体现长期股权投资。

  在修订之后,产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式便是与国家上的会计准则保持一致。以为,在应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投资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实际体现投资收益的利润与现金,在这一理论投资当中是真正的现金流通行为。对此,在应用成本法对财务报表实行独立制作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制造非常有应用价值的信息内容,这对于编制财务报表时的实用性和全面性有非常明显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对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必须要按照权益法对报表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这样的方式全面优化财务报表当中所体现出来的公司所控股权的投资权益改变状况,从而帮助企业掌握相关事项之间会计工作中相互抵消项目的处理工作。

  综上所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借鉴了国外的一些财务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准则的修订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其有效控制并约束了我国会计报表的处理方式,并提供了全新的实施方案,根据国际市场的企业准则实施状况进行优化,针对我国企业而言有明显的跨越式改变。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修订内容主要概括了企业的合并以及会计报表准则的部分实际标准。内容主要包含:对合并企业当中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权益结合的方法进行处理;对合并企业当中并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应用购买法核算方式进行有效控制,将会计报表的合并准则集中在长期投资当中。长期股权投资的目标对每一个企业而言都需要有最大量的经济收益,从这一方式中获得的经济收益有非常多的途径,能够借助股权获得以及其他获利手段,从中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

  [1]李小芹.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报表准则变化对集团企业价值管理的影响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4,18(12):91-95.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为推动国防科学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能力及满足国防科技工业自身发展需要而进行的相关建筑、设备设施(可形成固定资产)和手段建设等方面的投资,是由国防科工局或国防科技领域主管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的研制保障条件建设项目投资或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投资。国防科工局或国防科技领域主管机关根据型号任务的研制需求,向军工单位和承担型号配套任务的民口科研生产单位进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对我国军工单位和其他科研生产单位的发展曾经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今天,传统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面临着进行改革的战略需求。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模式长期以来一直是任务保障型建设。此种建设模式任务针对性强,在满足重点研制生产任务需求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同时也存在如下缺点:保障条件建设被动滞后,不适应整体提升国防科技工业能力水平的要求;缺乏柔性和弹性,在研制生产任务完成后,固定资产闲置严重。目前我国正处在由任务保障型向任务能力结合型转变的过程中。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长期实行以政府为主的方式,政府既是投资主体,又是审批部门。近几年虽有改变,但总体上还没有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成熟的投资、融资方式,社会融资力度不够。这样导致政府在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投入负担过重,政府投资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

  虽然国防科工局和国防科技领域主管机关加强了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规划计划、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管理工作的力度,但与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效益和效果的要求还存在差距,部分管理还不到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价管理、档案管理、招投标监管、保密管理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传统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过程中,各个军工单位和承担型号配套任务的民口科研生产单位都把争取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增强自身科研实力、增厚“家底”的珍贵机会,争取每一次申请投资的机会,国家在投资方面重点不突出,虽然满足了部分单位科研生产任务的研制保障条件需求,但是没有在国内形成较大规模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研生产能力。

  在国际形势十分复杂的今天,各国之间的军事实力竞争日益激烈,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也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其他国家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对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以美国为借鉴对象。美国的国防科技工业是全世界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其管理体制对我国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改革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军工企业、研究所、高等院校和营利性机构作为美国国防科技工业产品的承研单位,与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是合同关系,负责具体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任务,自主经营,以赢利为目的。其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是联邦政府投资为主导,以风险投资为支撑。我国的军工单位大多是国有、国营单位,不完全是以赢利为目的,国家投资是其获得发展的唯一源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壮大的原动力不足。

  近几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和国防科工局都已经认识到了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思路和战略方针。《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发展和改革意见》中提出,“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战略是加快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其主要内涵:一是建设模式由任务保障型转向任务能力结合型;二是体制机制由计划指令为主转向更多地采用市场手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三是科技发展由跟踪研仿为主转向自主创新为主,努力掌握和拥有支撑武器装备和高技术产业持续发展的前沿技术、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四是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大力推进产业的高技术化和集约化,加速机械军工向数字军工转变。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坚持走

  其根本目的是要大力推进产业的高技术化和集约化发展,加速机械军工向数字军工转变。所以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必须注重能力建设投资项目的内涵需要,突出集约化发展要求,加强柔性化建设,不能一味地追求扩大能力。在投资项目建设中,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从而推动和加快国防科技工业数字化转型的进程。

  要以满足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改革的要求为根本出发点,认真理清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法规,协调解决因时间、环境和管理部门不同等造成的不同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协调,理顺投资管理体制和机制,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满足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法规,制定可操作的投资管理办法和规定,将转型升级战略以法规要求的形式落实到投资管理工作中。

  在目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突出政府管理部门、企业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社会中介机构不同层次的要求和特点,研究制定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和工作方案,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使用的有效性,提高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实际效果。

  从世界范围发展的趋势来看,寓军于民、军民结合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主流趋势。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模式的改革,对提升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的整体实力,推动军工单位和其他科研生产单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1]李庆剑.对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与转型升级战略的思考[j].研究与探讨,2007(2).

  [2]苗宏,周华.美俄日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及特点[j].国防技术基础,2010(1).

  保险投资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基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保险投资将得到快速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保险投资机制,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的投资收益。本文中提出了保险投资的组织结构和风险控制机制。

  所谓保险投资机制是指保险投资活动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包括保险投资的内部组织结构、投资决策原则、风险控制方式等。保险投资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提高保险投资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征,其中保险投资业务已经成为现代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将扩大保险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同时,保险公司收入的增加,将使保险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险费率,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我国保险业如果没有投资收益作为基础,加入WTO后,在承保业务上是很难与国外保险公司进行价格(费率)竞争的。另一方面,保险投资业务的发展和获利可以弥补业务上亏损,维持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如1987年英国两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亏损分别为0.64亿英镑和1.08亿英镑,而投资利润为2.04亿英镑和2.49亿英镑,盈亏相抵后,还有不小的综合盈利。从近期国际保险业的发展特点来看,保险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经从传统的承保收益逐步转移为投资收益,如美国的产险业务自1978年以来连续21年出现承保亏损,主要收益来自于投资收益。

  我国保险投资的资金使用率低、投资工具少,使保险投资的收益水平非常低,这限制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为了推进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正致力于保险投资环境的改善,丰富和发展保险投资工具,降低保险投资的限制。从近几年来看,保险投资的建设步伐大大加快,1998年保险资金进入同业拆借市场,1999年10月同盛基金向保险公司实行走向配售,标志着我国的资本市场向保险公司开放。现在,有的保险公司允许购买基金的比例已从总资产的5%上升到15%。而投资连结保险可以100%进入资本市场购买投资基金。可以预见,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资本市场将会不断向保险公司开放,我国的保险投资将得到较大的发展。

  由于保险经营是一种负债经营,因而保险资金的运用除了考虑投资的收益外,还必须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因此,市场的开放,投资工具的增加和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客观上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投资机制的建设,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保证保险资金实现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的协调。

  保险投资模式与保险投资组织结构是紧密联系的,也就是说,一定的保险投资模式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投资组织结构。保险投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集权投资模式、分散投资模式、分权投资模式。

  1.集权投资模式。集权投资模式是与投资决策高度集中相对应的,即统一决策,集中交易。这种投资模式的特点在于投资主体单一,决策机制简单迅速,易于统一管理。但投资决策权的过度集中,使得决策风险增大。

  集权投资模式适用于投资品种较少,投资规模不大的市场。但当投资品种较多,资金规模大时,这种模式就不可能进行协同配合、规模投资。

  与集权投资模式相对应的组织结构是“直线式”的简单组织结构。我国现阶段保险投资一般都是采取这种组织结构。

  2.分散投资模式。分散投资模式是集权投资模式相对立的一种模式,投资的决策权完全由各个职能部门负责行使,即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市场的情况自行决定投资工具和投资数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避免决策权过度集中所带来的决策风险。但是,过度分散的决策和投资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与这种模式相对应的组织结构是扁平式的结构框架。

  3.分权投资模式。这是一种介于集权投资模式和分散投资模式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日常性的投资决策由各个职能部门行使。资金管理的总部负责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管理,并仅对在一些重大项目进行投资决策。这种模式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即形成了总部与职能部门两个层次的投资决策主体。与这种模式对应的组织结构为事业部或超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

  投资模式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当前的状况和未来发展速度,采取适当超前的投资模式。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分权投资模式应是一种重要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决定了保险投资资金规模将会不断扩大。从我国保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为1.4%,密度为100元。而同期有的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为10%,密度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的保险深度为5%,密度为100美元。可见,我国保险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经济的不断壮大,我国保险业将会得到很大的发展,可以利用的资金将会越来越多。

  其次,金融市场逐步完善,投资工具不断增加。我国证券市场、外汇市场、房地产市场正不断发展,如国债规模1997年为1898亿元,1998年为2993亿元,1999年为3817亿元,平均增长速度为43%。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虽说只有36只,但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开放式基金即将推出,定向募集资金也有可能成为保险投资的又一选择。这些都为保险投资提供了多层次的投资工具。同时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投资结构逐步趋于合理,使保险投资的外部环境得到不断改善。

  另外,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不断减少。WTO的加入,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速度大大加快,为保险投资的大规模进入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我国保险投资模式尽快与国际运作模式的接轨。

  因此,保险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工具的多样化客观上对保险投资的决策方式、专业分工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分散决策和专业分工必须建立在统一管理、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因而,采取分权投资模式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事业制是保险投资的基本结构,事业部的划分主要是根据业务的特点来进行。如国债、外汇、实业投资等。由于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较晚,对基金投资业务的划分上,国内保险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现有的划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集权投资模式,即成立专门的基金投资部门,负责统一对基金进行投资。在基金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对基金进行深入的分析。另一种是分散投资模式,在基金投资部门设立多个小组,一般是36个投资小组,每组负责对一个基金进行投资。这种模式对基金虽能进行较深入的把握,但人员需要较多,而且划分过细还会增加管理和协调上的难度。为了避免这两种模式的缺点,可以根据基金的投资特征进行设计。

  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有10家,因此,可以划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进行投资。这种划分方式有利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经营思路、投资特点进行跟踪分析。

  按基金的投资风格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6类。即积极成长型、稳健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型、资产重组型、优化指数型、科技型。按基金投资风格进行划分,有利于投资风险把握,如中小企业成长型基金的风险相对就高,而稳健成长型基金的风险就相对较低。因此,可以根据基金的不同风险进行资金的分配。在市场热点切换较快时,也可根据市场上不同板块的热点变化,及时地选择相对应的基金进行投资。

  风险控制是现代金融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投资的风险控制主要体现在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控制。

  1.事前风险控制就是避免事故或损失的发生,这种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建立防范风险的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1)建立防范风险事故发生的机制主要包括:一是组织控制。就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制衡。美国的组织控制一般设有:投资决策部门、交易执行部门、结算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监察稽核部门。我国的保险投资要在决策部门、交易部门、清算部门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监察稽核部门。同时,逐步建立分散决策、统一交易的投资体制。二是操作控制。包括投资限额控制、操作标准化控制、业分隔离控制。三是报告制度。临时或定期向风险控制部门及上级部门报告。四是违规行为的监察和控制。包括设立基金投资限制表、员工行为的监察等。五是建立投资的内部会计控制。这是保证交易正确记录、会计信息真实、完全、及时的系统与制度,主要是为了避免人为篡改或大意疏漏造成的记帐不实或定价不合理而导致的会计信息不准确。

  (2)风险的预警机制是发达资本市场上广泛使用的一种定量分析方法,主要有VAR方法、SA方法等。我国由于资本市场还不完善,难以进行相应的价值判断,因此,进行定量分析存在一定的难度。但建立定量分析模型,这是保险投资的重要分析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投资评估。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

  (五)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逐步理顺公共产品价格,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七)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事权。中央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地区、跨流域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坚持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确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的权限划分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六)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具有垄断性的项目,试行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保护公众利益。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全社会的投资活动,保持合理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发展的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引导社会投资。制定并适时调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及时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加强投资统计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资统计制度,进一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社会固定资产存量和投资的运行态势,并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科学依据。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一)从实际作用看,国有创业投资直接引导社会资本和其他资源向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集聚的作用充分发挥,但新时期其作用的发挥形式在直接引导和间接引导两种形式上均有所表现且得以深化政府提供风险投资资金的直接动机就是补充股权资本以弥补民问资金的不足,因此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一直以国家科技、经济、产业大政方针为导向,致力于弥补市场对科技成果转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不足。确实,政府资金带动了其他民间资金的投入,带来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就业上升和中小企业业绩的提升。在创业板的“中关村板块”和“新三板”上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有相当大的比例闪耀着创业投资企业的身影。但发展的前期阶段,国有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以单独投资或联合投资为形式,直接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长期资本支持了企业发展。目前,国有创业投资的作用在内容和形式上得以大大深化。在形式上,除了直接股权投资产品,还结合实际创造了债权投资相关产品和其他产品形式。在引导方式上,除了直接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还形成了“基金的基金”等间接投资方式。中关村地区较为活跃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和海淀区政府的创业投资,均对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在具体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上,也除了进行资金供给外,更多地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调整、市场和信息资源的提供等相应的增值服务。国有创业投资借助其一定的体制优势和政策优势,带动民间投资共发展,也成功的扶植和带动了一大批民营企业的发展。

  (二)从其资金性质看,发展国有创业投资是政府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创新,在当前这一创新更需要加以不断深化国有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技术改造预算拨款和国有企业股权变现以及其他相应渠道,也不乏企业自身的积累。从财政拨款来看,目前国内各级政府财政资金的管理还基本停留在按预算支出、缺乏事后的产权管理阶段,对政府资本性投资的保值增值相对较弱。同时由于政府行政体制的行政化,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行政化取向明显,其投资表现为只能投入,收回较弱,难以实现国有资本的流动和资本积累,难以发挥政府资本性投资在调整经济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国有创业投资遵循创业投资行业规律,以绝大多数以参股而不控股为投资原则,以投资形成价值增值后获利退出为运营模式,在投资理念上最终是有投资周期和退出机制为前提的。因此,国有创业投资是公共财政资金在使用方式上的变革,通过制度化设计的参与治理权、收益权和求索权、退出机制等方面,能确保国有投资在一定时间内总体上处于可流动、有变现和调整压力的局面。

  在新时期落实创新驱动战略的要求下,国有创业投资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发展上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归纳起来,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影响下形成的相关制度约束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职能定位方面的难以把握。国有资本的本质是实现政府的经济职能的工具,实现公共财政资金的经济与社会职能是国有资本的应有之意,然而资本的本性又必然要实现以赢利为目的。这种矛盾直接影响国有资本的投资策略,具体表现在其对投资行业、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产品、投资周期和投资收益的要求上。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中如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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